新華社北京11月8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標志式樣和佩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的配套行政法規(guī),是消防救援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消防救援銜標志式樣、佩帶辦法、綴釘、更換收回、制作管理等作了規(guī)定。
《辦法》規(guī)定,消防救援總監(jiān)、副總監(jiān)、助理總監(jiān)銜標志由金黃色橄欖枝環(huán)繞金黃色徽標組成,徽標由五角星、雄鷹翅膀、消防斧和消防水帶構成;指揮長、指揮員銜標志由金黃色橫杠和金黃色六角星花組成;高級消防員、中級消防員和初級消防員中的三級消防士、四級消防士銜標志由金黃色橫杠和金黃色徽標組成,徽標由交叉斧頭、水槍、緊握手腕和雄鷹翅膀構成,預備消防士銜標志為金黃色橫杠。
《辦法》明確,消防救援銜標志佩帶在肩章和領章上,肩章分為硬肩章、軟肩章和套式肩章,硬肩章、軟肩章為劍形,套式肩章、領章為四邊形;肩章、領章版面為深火焰藍色。消防救援人員著春秋常服、冬常服和常服大衣時,佩帶硬肩章;著夏常服、棉大衣和作訓大衣時,管理指揮人員、專業(yè)技術人員佩帶軟肩章,消防員佩帶套式肩章;著作訓服時,佩帶領章。
《辦法》規(guī)定,消防救援人員晉升或者降低消防救援銜時,由批準機關更換其消防救援銜標志;取消消防救援銜的,由批準機關收回其消防救援銜標志。消防救援人員的消防救援銜標志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制作和管理。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仿造、偽造、變造和買賣、使用消防救援銜標志,也不得使用與消防救援銜標志相類似的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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